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號)第六條規定,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本公告下發前已預繳稅款的,可以向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
該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自2019年1月1日起,實行按季納稅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
建筑業納稅人在同一預繳地主管稅務機關轄區內有多個項目的,按照所有項目當月總銷售額判斷是否超過10萬元標準。
需要預繳增值稅的4種情況
一、提供建筑服務
(一)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
一般納稅人或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的預征率或3%的征收率預繳增值稅。
(二)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2%或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二、不動產經營租賃
納稅人出租的不動產其所在地與機構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根據適用的計稅方法,按照規定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三、轉讓不動產
(一)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不動產購置原價或者取得不動產時的作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轉讓其自建的不動產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或預征率預繳稅款。
(二)個體工商戶轉讓其購買的住房,按照規定全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銷售額,按照規定差額繳納增值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購買住房價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5%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注: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不適用。)
四、銷售房地產
房地產開發企業中的一般納稅人銷售房地產老項目,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稅款。
預繳地實現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不需要再跑預繳地稅務局了,是不是覺得方便不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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